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人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在销售现场公开,并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