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