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召开。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告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