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