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应当在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资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