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