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建设单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