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还,处挪用、侵占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一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