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还,处挪用、侵占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