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一百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