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采取即时清理与全面清理、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方法,适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汇总,向主任会议提出清理情况的报告;对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与相关法规不协调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