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工作计划,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立法后评估:(一)实施满三年的;(二)拟废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问题较多的;(四)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估的。立法后评估,应当提出评估报告,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