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工作计划,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实施满三年的;
(二)拟废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问题较多的;
(四)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估的。
立法后评估,应当提出评估报告,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