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