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明确由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配套的具体规定,应当在法规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公布,并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布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