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