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法规解释第六十四条有效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