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法规解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法规解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公布的法规解释的公告及法规解释文本和有关材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