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法规解释第六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书面提出法规解释要求。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认为法规需要解释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要求。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需要解释的,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决定;认为不需要解释的,应当向提议人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