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公告及其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颁布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在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石家庄市人大网站以及《石家庄日报》上全文刊载,并视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地方性法规的出台背景、立法过程和内容特点等情况。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