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注明制定机关、通过时间、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施行日期。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