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即行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