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