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表决时,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或者交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