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应当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分组会议审议后,由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表决稿。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