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