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法规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特殊情况除外。
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社会各界等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
专业性较强、焦点问题较多的法规案,应当召开论证会,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论证。
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法规案,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