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