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在法规立项、重要制度设计和工作进度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