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足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