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第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制定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立法计划确定后,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