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法规案的起草第十六条有效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草拟。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草拟。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自行草拟或者委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草拟。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提案人负责草拟,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草拟。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