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年度立法计划确需增减立法项目或者调整法规案提请审议时间的,应当报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