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应当整理相关资料,并移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归档保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