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建设,探索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工作质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联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