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根据区域协同发展的需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间可以建立备案审查协同工作机制,对协同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合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备案审查协同工作机制,对协同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合审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