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对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根据需要可以将决议、决定草案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