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按照下列规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审查、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报告,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