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古树名木鉴定规范对古树名木组织鉴定。一级古树和名木经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二级、三级古树分别由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