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树龄五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城市化管理区域外树龄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为古树后备资源。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结合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建立古树后备资源档案,加强养护管理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古树后备资源。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