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古树实行分级保护:(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