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巡查、检查制度,明确巡查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要求、记录台账等事项,根据古树名木等级、种类、生长期确定巡查、检查频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