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古树名木疑似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鉴定、查明原因,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登记并提出处置意见。

已死亡的古树名木仍具有重要景观、文化、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后续保护。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