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应当避让古树名木。因重点项目建设,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制定保护方案,并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制定保护方案和实施保护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建设项目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养护、复壮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