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养护责任人应当做好松土、浇水、施肥和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并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措施,防止自然灾害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

古树名木受到损毁或者生长异常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采取抢救、复壮等处理措施。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