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协议。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无偿向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养护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