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置保护标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围栏、排水沟、支撑架、避雷装置等保护设施。古树名木保护标牌应当标明树种名称、编号、科属、树龄、分布以及适生范围、保护级别、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举报电话和电子信息码等内容。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