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一)散生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

(二)古树群保护范围不小于林沿向外五米;

(三)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不足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