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调整优化热源结构,统筹安排热源建设、改造,协调集中供热的能源供应。

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和热用户需求,编制年度供热管网建设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推进集中供热区域供热管网互联互通和热源联网运行。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