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报上一级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并备案。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