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是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